《刑法(21世纪法律教育互动教材·继续教育系列)》亚马逊编辑推荐:
国内第一套强调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的法学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起草教授领衔主编,具有丰富继续教育经验的法学专家协力撰写,打造教育权威性和针对性的互动统一。
以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基础,结合最新学科发展,参考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确立教材知识体系,突出重要知识点,既讲求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又突出司法考试的实用性,对继续教育法学专业教材进行全新探索,帮助学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实现司法考试的同步备考。
《刑法(21世纪法律教育互动教材·继续教育系列)》内容简介 :
国内第一套强调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的法学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起草教授领衔主编,具有丰富继续教育经验的法学专家协力撰写,打造教育权威性和针对性的互动统一。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以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基础,结合最新学科发展,参考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确立教材知识体系,突出重要知识点,既讲求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又突出司法考试的实用性,对继续教育法学专业教材进行全新探索,帮助学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实现司法考试的同步备考。
课堂教学与配套测试互动:结合司法考试要求,创新设置配套测试模块,突出不定项选择和安全分析题型,巩固课堂教学的同时,更帮助学生了解和适应司法考试要求。创新互动体例,实现教材、案例教程、习题集等教育出版形态的完美统一。
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互动:保持适中理论深度,准确概括主流通说,注重总结实体规范,在保证理论教学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的前提下,强调案例教学,参考司法考试的案例考查形式,于正文、配套测试中穿插精选案例,或例举示范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或测试法律争议分析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
《刑法(21世纪法律教育互动教材·继续教育系列)》作者简介 :
严励,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刑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市高校教学名师奖。主要著作有:《刑法案例教程》、《犯罪文化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等专著、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120余篇。
亚马逊目录 :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概念、性质和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基础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配套测试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配套测试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要件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 犯罪主体要件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配套测试
第四章 排队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队犯罪的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排队犯罪的事由
配套测试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配套测试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配套测试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配套测试
第八章 罪数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第十四章 罪型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配套测试参考答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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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书摘插图 :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要件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而言,这部分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等。国家为了有效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根据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程度,分别运用不同的刑法规范予以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但并不能因此称这些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称为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上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有其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起点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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