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2006]1093号文)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联出。
当当目录 :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启动调试工作
5.1 一般规定
5.2 启动调试工作职责
5.3 机务专业调试范围及项目
5.4 电气专业调试范围及项目
5.5 热工控制专业调试范围及项目
5.6 化学专业调试范围及项目
6 脱硫装置试运行
6.1 一般规定
6.2 分部试运阶段
6.3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6.4 试生产阶段
6.5 工程竣工验收
7 质量验收及评定
7.1 一般规定
7.2 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
7.3 分系统调试
7.4 整套启动热态调试
7.5 脱硫装置168h满负荷试运
附录A(资料生附录) 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单
附录B(资料生附录) 设备及系统代管签证书
附录C(资料生附录) 脱硫工程168h验收交接书
附录D(资料生附录) 脱硫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
附录E(资料生附录) 脱硫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附录F(资料生附录) 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分项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G(资料生附录) 脱硫工程调整试运综合质量评定表
条文说明
当当书摘插图 :
5 启动调试工作
5.1 一般规定
5.1.1 启动调试工作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设备技术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调试单位根据设计和设备的特点,合理组织、协调、实施启动调试工作,确保启动调试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5.1.2 脱硫装置启动调试一般分为分部试运调试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分部试运中的分系统调试工作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工作由调试单位完成,单体调试工作由施工单位完成。
5.1.3 分系统与整套启动试运调试工作按机务、电气、热控和化学等专业划分,各专业的调试范围和项目又分为启动调试准备工作、分系统调试工作、整套系统启动调试工作和168h后工作四个阶段。
5.1.4 脱硫装置整套启动调试168h满负荷试运后移交试生产。移交试生产前应按本标准完成各项调试,对不具备调试备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调试项目,由试运指挥部决定取舍或推迟。
5.1.5 在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的同时,应明确具体承担调试的单位及其职责,并签订委托合同。调试应及早参与脱硫工程的建设工作,应对本标准未包括的脱硫调试项目明确分工。
5.1.6 对多单位参与调试的脱硫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主体调试单位。主体调试单位应对各参加调试单位的调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完整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5.1.7 调试单位应具有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的调试业绩,并为其所承担的调试项目配备足够的合格专业调试人员。调试人员应岗位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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